2021年低保工作计划(实用3篇)

时间:2025-12-12 09:53:09 作者:admin

2021年低保工作计划 第1篇

(一)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动风险预警、研判和处置机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认真贯彻_、_、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按照“四个不摘”的要求,强化部门联动,进一步健全完善风险预警、研判和处置机制,采取数据比对、定期排查、发现报告等措施,定期核查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长江流域禁捕退捕渔民,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的基本生活状况,及时将家庭人员构成和收支状况动态变化后,新增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等兜底保障范围,要建好未纳入兜底保障脱贫不稳定户台账、未纳入兜底保障边缘易致贫户台账、未纳入兜底保障长江流域禁捕退捕渔民台账这三个动态台账,及时更新数据,动态消除困难群众返贫致贫风险。

(二)认真开展年度核查,确保“应保尽保”

进一步健全以收入核查为核心,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和县乡抽查为基本保障,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为补充的低保对象认定机制,扎实开展年度核查,确保“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动态管理、应退则退”。

1.优化低保审核确认程序。疫情防控期间,应优化低保审核确认程序,可简化民主评议方式。扎实开展入户收入核查,真正做到“核查范围、核查内容、核查力量、核查责任”四到位,确保收入核查结果与被调查家庭实际生活状况相符;张榜公示做到内容全面、形式规范、长期公示;抽查做到检查比例和范围符合规定要求,对重点区域和重点对象进行重点检查。要切实加强低保动态管理,健全社会救助“零报告”机制,及时发现报告低保对象家庭人员构成变动、收入和财产变化等情况,全面杜绝“漏保”“错保”问题。

2.规范实施低保分类施保。按照《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黔府发〔2015〕2号)有关规定,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在校学生、失地农民、独生子女家庭成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纯女户家庭成员、单亲家庭成员,根据困难程度,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10%-30%分类别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给予生活保障,特殊困难补助金发放不累加。统一按四个档次执行:第一档,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残人员(指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重病患者,按城乡低保标准的3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第二档,城乡低保对象中的老年人(年满60岁)、在校学生,按城乡低保标准的2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第三档,农村低保对象中的单亲家庭成员、独生子女家庭成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纯女户家庭成员和失地农村家庭成员,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15%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城市低保对象中的单亲家庭成员,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5%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第四档,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非重度残疾人,统一按每月70元的标准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3.提升低保信息化管理水平。全面应用新版低保信息系统,通过手机终端上的多彩宝手机APP开展入户核查,填写《贵州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状况入户调查表》,保证数据采集质量,强化入户核查监管,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线上线下融合,全面运用好社会救助主题数据库(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对所有新申请和原保障低保对象及时开展经济状况核对,及时处置预警信息。

4.深入开展“救急难”排查。全面落实急难救助对象主动发现报告制度,将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作为排查重点,对遭遇重大疾病、家庭陷入困境的困难群众,在其申请低保时,可以视情先给予临时救助,及时缓解其生活困难,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确认。情况紧急的,立即启动紧急救助程序,取消救助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环节,直接实施先行救助,坚决做到及时救助、有效救助。

5.同步做好相关工作。结合低保年度核查,各村(社区)要同步开展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对象认定工作,按时将救助粮发放到对象手中。同步开展城乡特困人员认定和自理能力评估年度核查工作,切实做到准确认定、准确评估。加大对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力度,动员和组织其入住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对于暂时不能入住的,要帮助其选好照料护理人,签订落实照料护理协议,压实照料护理责任。全面落实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定期访视制度,帮助失能半失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解决实际困难。推行照料护理人定期考核评估机制,确保失能半失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切实享受到应有照护服务。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1.强化工作责任。各村(社区)要高度重视低保年度核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细部署,把年度核查工作做实、做细、做好,确保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工作顺利开展。社事办要切实履行好业务指导责任,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扶贫办等站所要按各自职责,与社事办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工作任务。

2.强化工作保障。科学整合镇村干部队伍,切实保障入户核查所需工作力量。认真落实《省民政厅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黔民发〔2018〕3号)和《市民政局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铜仁市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铜民发〔2018〕93号)相关规定,积极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

3.强化工作调度。镇社会事务办要切实加强对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工作的调度指导,及时指导各村(社区)解决低保年度核查中出现的困难问题。特别是要加强对新版低保信息系统运行和低保手机APP应用中出现问题的分析研判,上下联动研究解决。要建立定期调度报告制度,按时报送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工作任务。

4.强化宣传引导。各村(社区)要充分利用宣传栏、广播等载体,特别是“两微”平台,挖掘宣传城乡低保年度核查正面典型,宣传普及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传递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心和关怀,引导广大群众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

2021年低保工作计划 第2篇

(一)严格执行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此次核查工作只核查、不提标,低保标准参照2020年低保保障标准执行。即:农村低保标准为4308元/年/人;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为625元/月/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830元/月/人。

(二)精准认定城乡低保对象

1.严格核查重点。重点围绕原保障户、脱贫不稳定监测户、贫困边缘监测户等开展入户核查。

农村低保对象原则上分为三类实施管理:一类是长期保障户。主要是父死母改嫁且未随母亲一起生活的困境儿童;未婚单身中未满60周岁的三级智力残疾、三级精神残疾人;纯女户且不在一起共同生活女儿无赡养能力的困难老年人;主要劳动力双方因病、因残都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二类是重点保障户,主要是特殊困难户。指家庭主要劳动力一方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成员因重病、重残需要长期专人护理或患重性精神病、肇事肇祸精神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常年困难的特困家庭。三类是一般保障户,主要是其他符合农村低保保障条件户。指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收入低于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基本生活常年困难的家庭户。

2.严格执行低保政策。坚持以家庭收入作为纳入或退出低保保障范围的核心依据,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对经核查家庭人均收入确实已超过低保标准且不符合低保渐退政策或超过救助缓退期的低保对象,按照动态管理要求退出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全面提高低保政策精准性,严格把握收入核查尺度,准确认定低保对象,合理确定保障待遇,做到对象精准、待遇公正。

3.全面落实低保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27号)关于“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交通费、通讯费、食宿费以及自我提升方面的支出等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的要求,以及《省民政厅省_国家_贵州调查总队关于在脱贫攻坚中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民发〔2019〕10号)关于“在评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时,应综合考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的规定,合理确定低保家庭收入核算抵扣项目和抵扣金额。脱贫攻坚过渡期内,省级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不计入低保家庭收入。按照《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计划生育家庭享受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特别扶助金”暂不计入收入。

4.全面落实低保对象认定办法。认真落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黔民发〔2020〕17号)要求,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保障,按当地倍低保标准与家庭人均收入之差补差发放基本保障金(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重残人员是指持有_第二代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人员)。按规定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困难移民纳入安置地相应最低生活保障。

5.持续落实低保“渐退机制”。认真落实黔府发〔2017〕27号文件关于低保渐退机制的有关规定,对低保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视其收入稳定情况,分别给予3至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按照《_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有关低保核查周期的规定,城市低保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死亡后可分别延缓1个月和3个月注销及停发低保金。

2021年低保工作计划 第3篇

(一)动员部署培训阶段(2021年4月12日前)。一是广泛宣传政策,通过召开群众(小组)会、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和书写宣传标语等方式大力宣传城乡低保及年度核查工作相关政策、操作程序和要求,切实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二是制定城乡低保核查工作方案、成立低保核查工作领导小组及督查小组,召开城乡低保核查工作动员会、培训会,对全体镇村干部(含县派第一书记、驻村干部)、村民小组组长、村级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以及低保经办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二)入户核查阶段(2021年4月13日至4月30日)。各村(社区)组建工作组,将责任明确、任务分解。进一步健全以收入核查为核心,以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为基本保障,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为补充的低保对象认定机制,突出抓好收入核查,真正做到“核查范围、核查内容、核查力量、核查责任”四到位。不论是新增、续保以及退出对象都要坚持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作为主要指标,严禁将低保与其他政策挂钩执行,严禁将低保作为征地拆迁、发展产业等工作的奖惩手段,严禁将低保作为解决矛盾问题的消化器。要密切关注低保边缘群体的生活状况,充分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因学、患重病等原因增加的刚性支出型贫困家庭,及时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则退”。在入户核查时,要保证每个入户调查组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并确保有1名国家干部。

此阶段要把握三个方面的重点。一是必须要入户。只有通过入户核查才能掌握家庭收入变化情况,这个过程是必须要履行的,没有任何捷径可走,这是整个低保审核工作中的最基础、最重要的环节。二是统一使用手机多彩宝APP民政低保操作系统开展入户核查。表册内容填写要真实、全面,不得出现逻辑性、常识性错误。三是必须本人签字。调查表上被调查人、入户调查人员(镇、村干部)必须分别在表上签字,不得代签,对申请人不能签字的,通过手机APP系统中的视频签字确认。做到“谁入户、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

(三)民主评议阶段(2021年5月1日至5月15日)。入户核查工作结束后,各村(社区)于4月26日前上交评议小组人员名单(召开群众会、代表会选举产生,总人数在1200以下的村不得少于20人、1200以上的村不得少于30人,主要由村支两委、村民组长、村民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组成,其中群众代表不得少于二分之一,且每个村民组都要有代表)。镇人民政府对名单进行批复后,组织(委派人员参与和监督)各村召开城乡低保民主评议会议,对拟纳入低保对象家庭情况进行评议。评议会议必须有80%以上成员参加,同时评议结果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人员同意才有效。评议时要明确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和档案资料收集。评议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和村民聚集点进行公示(一榜公示:5-7天),无异议后上报。

民主评议程序:一是宣布镇人民政府批复的评议小组人员名单。二是宣讲政策,由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宣讲低保资格条件、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三是介绍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四是现场评议,民主评议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进行评议,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五是投票表决,评议小组成员采取无记名方式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投票。六是形成结论,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根据票决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作出结论。七是签字确认,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

(四)审核阶段(2021年5月16日至5月31日)。社事办对各村(社区)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整理,镇人民政府组建工作组开展入户抽查(新申请拟纳入的保障对象100%抽查;已享受低保的登记备案家庭也要100%抽查;原保障对象抽查面不少于三分之一,每村不少于10户),再召开会议评审。审核结果经公示5天(二榜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由社会事务办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待遇审批阶段(2021年6月1日至6月10日)。县民政局在收到上报的资料后,对我镇进行全面抽查,发现有操作程序不规范、会议记录不按规定记录、对象认定准确率达不到100%、对新增对象及备案登记对象没有100%抽查、上报资料不齐全、张榜公示不到位的,县民政局将不予审批并退回所有上交资料。

全面抽查合格后,县级召开评审委员会议对我镇上报名单进行评审,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结果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同时,委托镇人民政府在本镇辖区政务公开栏、村(居)委会公开栏、居民聚居地进行公示(三榜公示:常年)。公示期间群众有异议的,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批准继续或新纳入城乡低保保障范围,根据保障对象(或申请对象)的家庭收入情况实行按标补差。对评审不符合条件的,镇人民政府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农村低保粮食救助按下列标准确定:年人均自产主粮在210斤以下,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农村低保特别困难户,每人每年发放3个月的口粮90斤。年人均自产主粮在210—270斤之间,缺乏劳动力的农村低保中等困难户,每人每年发放2 个月的口粮60 斤。年人均自产主粮在270—330斤之间的农村低保一般困难户,每人每年发放1个月的口粮30 斤。对纳入粮食救助范围的农村低保家庭中的重病(持有县级以上医院疾病证明)、重残(持有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一级或二级残疾证)并丧失劳动力的特殊困难人员,每人每年发放救助粮90 斤。

(六)系统录入和资金发放阶段(2021年6月11日至5月20日)。镇社事办于6月20日前将城乡低保对象家庭成员所有信息完整录入《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并上报县民政局审批。并以乡镇为单位由系统自动生成发放清册兑现低保金。救助粮发放时间仍在6月、7月、8月三个月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