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环保工作计划表(必备15篇)

时间:2025-12-27 13:32:18 作者:admin

文旅环保工作计划表 第1篇

1.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性演出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涉及演出活动的,需在演出举办前公示演出名称、演出团体、演员信息、演出时间、地点、票价等内容,公示信息真实、完整。

2.演出活动合规:

(1)组织营业性演出前,需依法向文旅部门申请演出批准文件(国内演出向县级文旅部门申请,涉外/涉港澳台演出向省级文旅部门申请),不得举办未经批准的演出;

(2)演出内容不含国家禁止内容(如宣扬淫秽、暴力、民族歧视、损害国家利益等),演员表演行为符合公序良俗;

(3)不得组织演员假唱、假演奏,不得为假唱、假演奏提供条件。

3.配合县市场_做好市场秩序管理:

(1)演出票务销售合规,不得倒卖演出票,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票务销售条件(如强制捆绑消费);

(2)票价公示清晰,不得存在价格欺诈(如虚构原价、哄抬票价),收费项目(如票务服务费)需明确标注并提前告知消费者;

(3)与演员、演出场所签订的合同内容合法,不得存在霸王条款,保障合同相对方合法权益。

4.留存演出活动相关资料(如批准文件、演出合同、演员资质证明、票务销售记录等),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以备核查。

四、旅行社许可证及经营情况检查(发起部门:县文旅局,联合检查部门:县市场_、县交通运输局)

文旅环保工作计划表 第2篇

1.检查对象需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含“互联网上网服务”)及《营业执照》,两证均在有效期内,且登记事项(如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一致。

2.场所选址符合法定要求:不得设立在中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在居民楼内(除商住两用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区域外),场所面积、计算机数量符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及地方规定标准。

3.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业情形”(如因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被判处刑罚,或因违规经营被吊销许可证未满5年等)。

文旅环保工作计划表 第3篇

1.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重大项目工程(如道路建设、房地产开发)前,建设单位需依法向文旅部门申请考古调查、勘探;涉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需向省级文旅部门申请。

2.考古调查、勘探工作需由具备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承担,考古结果需形成书面报告,报文旅部门备案;若发现文物,建设单位需配合文物部门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如调整工程方案、暂停施工),不得擅自施工破坏文物。

文旅环保工作计划表 第4篇

1.建立健全安全播出管理制度:制定《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设备维护管理制度》《值班值守制度》等,制度内容符合《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并在单位内部公示。

2.设备与技术保障合规:

(1)播出、传送、发射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定期进行维护保养,设备运行状态良好,无老化、故障设备带病运行;

(2)配备备用电源(如发电机、UPS不间断电源),保障突发停电时安全播出不中断;

(3)安装安全播出监测系统,实时监控播出信号质量,能够及时发现并处置信号中断、画面异常等问题。

3.内容安全合规:

(1)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不含国家禁止内容(如宣扬反动、淫秽、暴力、迷信等),不得转播非法频道或未经批准的节目;

(2)新闻类节目需真实、客观,不得传播虚假新闻;广告节目需符合《广告法》规定,不得播放虚假违法广告。

4.值班值守合规: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需经培训合格后上岗,熟悉安全播出流程及应急预案,值班记录完整、规范(含设备运行记录、信号监测记录、异常情况处置记录)。

5.符合消防救援大队消防安全要求:

(1)播出机房、发射机房等重点区域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齐全,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如气体灭火系统),配备专用灭火器;

(2)机房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违规堆放杂物,电缆桥架、管线穿越防火墙时需做好防火封堵;

(3)员工掌握机房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定期开展消防演练,具备火灾应急处置能力。

六、文物保护单位相关情况检查(发起部门:县文旅局,联合检查部门:消防救援大队)

文旅环保工作计划表 第5篇

1.消防安全合规(配合消防救援大队检查):

(1)消安防设施(灭火器、消火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完好有效,定期检测并留存检测报告;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占用、堵塞;文博场馆(如博物馆、纪念馆)开放期间,观众流量不得超过核定承载量;

(3)不得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附属建筑内使用明火(如焚香、烧烤),不得违规安装电气设备(如私拉乱接电线);

(4)制定文物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消防演练,值班人员具备火灾应急处置能力。

2.安防安全合规:

(1)文物保护单位(尤其是馆藏文物较多的文博场馆)需安装安防系统(如视频监控、入侵报警、防盗门窗),监控覆盖文物存放区、出入口、通道等重点区域,监控录像保存期限不少于30日;

(2)建立文物安全值班制度,安排专人巡查,巡查记录完整(含巡查时间、区域、发现问题及处置情况);

(3)馆藏文物需登记造册,建立文物档案,做到账物相符;珍贵文物需单独存放,采取特殊防护措施(如恒温恒湿、防盗保险柜)。

七、旅游景区、星级饭店特种设施设备检查(发起部门:县文旅局,联合检查部门:县市场_)

文旅环保工作计划表 第6篇

1.设备定期检验检测合规:

(1)游乐设施(如过山车、摩天轮)需每年进行1次定期检验,电梯需每2年进行1次定期检验;

(2)检验工作需由具备特种设备检验资质的机构承担,检验合格后取得《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告》,并将检验合格标志张贴在设备显著位置;

(3)若设备存在故障或安全隐患,需立即停止使用,待维修整改并复检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2.设备维护保养合规:

(1)建立特种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制度,明确维护周期、内容及责任人;

(2)定期对设备进行清洁、润滑、紧固、调整等维护作业,维护记录完整(含维护时间、内容、维护人员、设备状态);

(3)设备安全附件(如安全阀、制动器、限速器)需定期校验,确保灵敏可靠。

3.安全管理制度与应急处置合规:

(1)制定特种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如设备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制度、事故应急预案),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确保操作人员熟悉规程;

(2)旅游景区需在游乐设施入口处公示设备安全须知(如适用人群、禁止行为),星级饭店需在电梯旁公示安全提示(如禁止超载、被困自救方法);

(3)发生设备故障或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救援,并向县文旅局、县市场_报告。

4.配合县市场_做好日常监管:

(1)如实提供设备使用登记、检验检测、维护保养等资料,不得隐瞒设备安全隐患;

(2)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现场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整改情况需书面反馈市场监管部门。

通山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12月17日

文旅环保工作计划表 第7篇

1.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_”警示标志(警示标志尺寸不小于100mm×100mm,位置醒目),公示内容无遮挡、无涂改。

2.严格落实实名登记制度:对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通行证、护照等)进行核对、登记,通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系统”实时上传登记信息,不得接纳无有效身份证件或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的人员上网。

3.严禁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法定节假日期间未成年人进入需由监护人陪同,且上网时间不得超过20时,场所需留存监护人身份信息及陪同记录。

4.配合县公安局做好网络安全与治安管理:

(1)安装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软件,落实网络安全技术措施,防止传播淫秽、暴力、赌博等违法信息;

(2)场所内视频监控设备覆盖出入口、营业区域,监控录像保存期限不少于30日;

(3)不得出租、出借服务器,不得为他人提供非法接入互联网的服务。

5.符合消防救援大队消防安全要求: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齐全,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得违规使用明火、私拉乱接电线,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许可证及其他情况检查(发起部门:县文旅局,联合检查部门:县市场_)

文旅环保工作计划表 第8篇

1.文物保护单位已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在边界设置明显界桩或标识牌,标识牌标注文物保护单位名称、级别、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及禁止行为。

2.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新建、改建、扩建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2)爆破、钻探、挖掘等破坏性作业;

(3)堆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排放污染物;

(4)损坏、擅自迁移、拆除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附属设施。

3.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依法经文旅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批准,项目设计方案需符合文物保护要求,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如建筑高度、风格、色彩需与文物本体协调)。

文旅环保工作计划表 第9篇

1.旅游景区需取得《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证书》(对应星级,如3A、4A),星级饭店需取得《旅游饭店星级证书》,证书均在有效期内;同时持有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景区运营、住宿服务等对应项目。

2.特种设施设备(如游乐设施、电梯)的使用单位(景区或星级饭店)需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登记证与设备实际信息(如设备型号、使用地点)一致;设备操作人员需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如电梯司机证、游乐设施操作员证),证书在有效期内且与操作设备类别匹配。

文旅环保工作计划表 第10篇

1.检查对象需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含“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若涉及出境旅游需具备“出境旅游业务”资质)及《营业执照》,两证登记事项一致且在有效期内。

2.按规定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或投保旅行社责任险),保证金缴纳凭证(或保险单)在有效期内,金额符合国家规定(国内/入境旅游业务保证金20万元,出境旅游业务保证金140万元)。

3.若设立分社或服务网点,需向分社/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文旅部门备案:分社需持有备案证明及总社授权文件,服务网点需在经营场所公示备案信息、总社许可证复印件及服务范围。

文旅环保工作计划表 第11篇

1.场所显著位置需公示《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公示内容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或涂改;游戏(游艺)娱乐场所还需公示游戏(游艺)设备目录及合规编号。

2.依法经营,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不含国家禁止内容(如宣扬淫秽、暴力、迷信等),游戏(游艺)设备内容符合国家规定,无违禁机型机种;

(2)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不得营业,游戏(游艺)娱乐场所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法定节假日期间未成年人进入时间不得超过20时);

(3)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游艺)设备,不得为赌博行为提供条件。

3.配合县公安局做好治安管理:场所内安装符合标准的视频监控设备,监控覆盖出入口、主要通道及营业区域,监控录像保存期限不少于30日;不得存在打架斗殴、卖淫_、贩卖_等违法犯罪行为,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管制器具。

4.符合消防救援大队消防安全要求:场所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齐全,消防设施(灭火器、消火栓、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员工掌握基本消防安全知识,具备应急疏散能力。

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许可证及其他情况检查(发起部门:县文旅局,联合检查部门:县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

文旅环保工作计划表 第12篇

1.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缴纳证明(或责任险保单)、旅游投诉电话(12345/12301),公示内容清晰、无遮挡。

2.经营范围合规:不得超许可证范围经营(如未取得出境旅游资质不得组织出境旅游),不得“挂靠”“承包”经营(即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社名义从事旅游业务)。

3.旅游合同签订合规:

(1)使用国家统一制定的《旅游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不得删减法定条款;

(2)合同中明确旅游行程安排、服务标准、收费项目及金额、违约责任等内容,不得隐瞒重要信息(如自费项目、购物点安排);

(3)不得与旅游者签订“阴阳合同”,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签订补充协议。

4.配合县市场_做好市场秩序管理:

(1)广告宣传真实、合法,不得存在虚假宣传(如“零负团费”“免费旅游”等误导性表述),不得夸大旅游服务质量;

(2)价格收费透明,不得在合同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不得哄抬旅游价格或价格欺诈。

5.配合县交通运输局做好旅游交通合规管理:

(1)租用旅游客运车辆需选择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企业,车辆需持有《道路运输证》且标注“旅游客运”类别;

(2)旅游车辆驾驶员需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及《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不得租用无资质车辆或无证驾驶员;

(3)与客运企业签订正式租车合同,明确双方安全责任,不得要求客运企业超载、超速运输。

6.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旅游者进行安全提示(如行前安全告知、行程中安全提醒),制定旅游安全应急预案,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时及时处置并向文旅部门报告。

五、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检查(发起部门:县文旅局,联合检查部门:消防救援大队)

文旅环保工作计划表 第13篇

1.检查对象(广播电视单位)需取得对应资质证书:

(1)广播电视播出机构需持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2)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单位需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3)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需持有《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许可证》;

所有资质证书均需在有效期内,登记事项(如播出频率、传送范围)与实际经营一致。

2.若单位性质为企业,需同时持有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广播电视相关业务。

文旅环保工作计划表 第14篇

1.检查对象(演出经纪机构)需取得《营业性演出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许可证经营范围包含“演出经纪”,且在有效期内;若涉及涉外演出,需具备“涉外演出经纪”资质(许可证标注对应权限)。

2.演出经纪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禁业情形”(如曾因组织、参与淫秽演出被判处刑罚,或因违规经营被吊销许可证未满5年等)。

3.若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分支机构,需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文旅部门备案,分支机构需持有备案证明及总公司授权文件。

文旅环保工作计划表 第15篇

1.检查对象需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同时持有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歌舞娱乐服务”“游艺娱乐服务”等对应项目,不存在超范围经营情形。

2.歌舞娱乐场所、游戏(游艺)娱乐场所选址符合法定要求:不得设立在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立在学校、医院、机关周围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在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不得设立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含地下一层),游戏(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中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

3.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无《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不得担任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情形(如曾因赌博、卖淫_、贩卖_等犯罪被判处刑罚,或因违反文化市场管理规定被吊销许可证未满5年等)。